跳广场舞是现在中老年人比较喜欢的一种运动方式。每到傍晚,城市广场上很多老人聚在一起跳舞。广场舞,不仅因为这是一种运动方式,更因为这是他们社交的工具。但是2022年却因跳广场舞发生了一起悲剧事件。
湖北省武汉市的杨女士没想到,自己在组织了一场广场舞之后,竟然成为了被告。2022年的一天,杨女士在微信群发布消息,组织群里部分人员参与表演排练。张先生也自发主动前往参加舞龙练习。但练习完在一旁休息的张先生突却然倒地陷入昏迷,周围成员见状立即开展施救并拨打120,但最终张先生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事发两个月后,张先生家属认为杨女士作为舞蹈活动组织者对张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遂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女士支付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0余万元。
那么,杨女士作为广场舞组织者是否应当对张先生的死亡负责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杨女士组织的跳广场舞活动属于松散的娱乐性活动,不是盈利性商业活动,活动人员均为自愿性参加,不具有强制性,活动也不需要组织纪律性。作为组织者,只是召集有共同兴趣爱好的人一起参加活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而且杨女士对张先生的身体情况也不知情。意外发生时,杨女士及其他跳舞人员积极施救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客观上已经尽力防止不利后果的发生。张先生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属于自身身体原因。张先生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是自愿参加广场舞活动,除非是他人有过错,否则应当对自己的决定和行为负责。所以杨女士可以不用对张先生发生的意外承担责任。
温馨提醒
老人在自愿参与文体活动时应注意自身身体情况的变化,选择和自身身体条件相适应的活动,避免因剧烈运动引发不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