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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万众瞩目、万人期待的《民法典》终于开始正式施行了。《民法典》终结了一大批法律、司法解释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大波新的司法解释,面对这波暴击,法律人纷纷摸着自己为数不多的头发感叹,这到底要怎么才能学完?!实际上,新的司法解释虽然数量惊人,但大部分都只是微调和更新,在实践运用中并不会产生很大的不适,但有一部司法解释却相当于彻底重来,不论是理论基础还是具体规定,甚至结构体系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部司法解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不幸的是,这部司法解释又恰恰是司法实践中使用频繁最高的司法解释之一。笔者日前拜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现就担保制度的部分疑难问题的学习心得与读者进行分享,以期对该《解释》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有所裨益。
 
一、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2)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并非主合同的当事人,主合同无效不应当要求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结果。因此,此处担保人的过错不应是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担保人的过错应当包括: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
 
二、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人应否以及如何承担责任?
 
反担保合同担保的是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并非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因此,即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也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因而反担保合同并不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对担保人的损失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当然,反担保合同虽然不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无效,但也可能因其他理由被认定无效,在反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被认定无效时,则应依据本《解释》关于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法律后果的规定来确定反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三、在各保证人之间形成连带债务关系的情形下,债权人对部分保证人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其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在连带债务中,只有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给付受领迟延6种行为而导致债务消灭才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依反面解释,在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向其中部分保证人依法主张权利的行为,其效果亦不及于其他保证人。值得注意的是,在各保证人之间构成连带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而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追偿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该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自可向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主张,这将导致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追偿权不能得到实现。考虑到该后果系因债权人的行为所致,且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导致其担保责任被免除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免除该保证人责任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债权人免除该保证人债务的范围内,应当免除其他保证人的责任。
 
四、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对担保物权的影响?
 
1、由于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因此,在主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成为自然债务后,抵押权也无法通过人民法院予以保护。问题是,在抵押权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情形下,抵押人能否提起诉讼,请求抵押权人协助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既然抵押权已经不再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与其让抵押登记的存在影响抵押人处分抵押物,不如明确抵押人有权请求抵押权人协助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这也是物尽其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但本《解释》未就抵押权登记的注销问题作出规定,《九民纪要》却对此问题已经作出规定: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凃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质权和留置权是否也会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而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关于留置权,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则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从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对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影响并不相同,即明确了人民法院对于抵押权不予保护,但对于留置权的保护问题并未予以规定。考虑到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抵押权一般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因此对于权利人保护方式和处理结果上应有所区别,留置权不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不受人民法院的保护,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或者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人虽然不能要求返还留置财产,但可以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清偿债务。
 
此外,对于质权而言,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权利质权与抵押权相似,可能发生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的问题,应参照适用本《解释》关于抵押权的处理规则;动产质权、交付权利凭证为生效要件的权利质权,因质押财产及权利凭证由质权人占有,则应参照适用留置权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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